損害賠償(交通)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3年度,698號
TLEV,113,六小調,698,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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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珮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4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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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