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13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英學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樹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185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 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 ,不得提起。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 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上開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兩造訂立消 防工程之承攬契約,被告應給付工程款,被告則以兩造並無 訂立契約,原告起訴使其遭受訟累,反訴請求原告賠償損害 ,核雙方所主張之權利,係基於同一事件所衍生之爭執,兩 訴言詞辯論之資料可相互利用,且對於當事人間紛爭之一次 解決及訴訟經濟有利,亦無不得提起反訴之情形,揆諸前揭 說明,被告提起反訴,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 文。反訴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50,000元;嗣於民國113年9月5日減縮聲明之金額為10,00 0元(見本院卷第249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甲、本訴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12年10月3日欲委託原告對坐落雲林 縣○○市○○路000號之「民生站前大樓」(下稱系爭大樓)進 行消防安全檢查之簽證申報,因原告擔心系爭大樓當時尚未 成立管理委員會,未來款項支付恐有困難,乃拒絕委託。嗣 被告於112年12月11日向原告提示雲林縣消防局要求系爭大 樓於113年1月29日改善消防設備之通知單(下稱系爭通知單 ),表示欲委託原告於系爭大樓施作系爭通知單要求改善之 消防設備,經原告現場勘查後,被告要求原告以供公共逃生 之項目及地下室進行估價,原告於112年12月18日以LINE通 訊軟體出具列有「消防蓄水池底閥」、「乾粉滅火器」等項 目之估價單予被告,兩造即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施作安裝系爭 大樓之消防設備(下稱系爭契約)。嗣於112年12月21日, 因工班有空,伊請被告聯絡系爭大樓補習班業者開門,由伊 的下游包商黃耀圳帶領工人進入系爭大樓地下室拆除舊有的 蓄水池底閥,並更換新蓄水池底閥,伊並於112年12月25日 傳送施工影片及照片予被告。嗣因被告數度更改安裝之消防 設備數量,原告因應被告需求修改安裝數量後,派員於113 年1月13日完成附件所示修改後估價單中「支固器具」以外 所有項目之施工,「支固器具」部分因嚴重鏽蝕無法拆解維 修,由被告購置新支固器具後,原告派員於113年1月18日裝 設完成,亦將安裝過程錄影及拍照傳送予被告。原告嗣於11 3年1月24日,派黃耀圳前往現場陪同被告驗收並逐一核對所 安裝之消防設備,被告均無異議。詎料原告於113年1月30日 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90,185元,被告卻以 兩造未成立契約為由拒絕付款。為此,爰依兩造間消防設備 安裝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二、被告則以:兩造就系爭大樓之消防設備項目、數量、費用及 驗收等方面,未曾達成共識;伊並無同意原告至系爭大樓施 工,原告係逕自帶人進入系爭大樓地下室安裝消防蓄水閥後 ,始告知伊此情;原告認為已經施工完畢,伊要確認原告施 工之品質,原告找黃耀圳過來陪同,連黃耀圳也說怎麼可以 未談好就施工;縱認兩造有成立契約,因原告未依約配合消 防隊驗收,故被告亦無給付原告之義務等語。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乙、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起訴主張:反訴被告明知兩造並未成立系爭契約,
卻起訴請求工程款,因反訴原告不配合驗收,使系爭大樓要 在短短一週內另覓其他廠商,且反訴原告必須前往法院開庭 ,耗損精神,且須花時間向消防局等單位投訴,勞民傷財, 反訴原告爰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賠償損害。並 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0,000元。二、反訴被告則以:兩造間確實成立系爭契約等語,並聲明:反 訴原告之訴駁回。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訴部分
㈠原告主張兩造曾就系爭大樓消防設備之安裝進行磋商,並以L INE通訊軟體聯絡,原告提出之LINE通訊紀錄(見本院卷第4 1至57頁)為真正;又黃耀圳於113年1月24日前往系爭大樓 ,陪同被告對原告安裝之滅火器等物品拍照,此為兩造所不 爭執,首堪認定。
㈡原告主張兩造間成立系爭契約,惟被告以前詞置辯,是兩造 爭點應為:兩造是否成立系爭契約?若有成立系爭契約,被 告有無給付工程款之義務?被告應給付金額為多少?茲分述 如下。
㈢原告主張兩造成立系爭契約,惟被告否認其情。經查: ⒈觀諸原告提出附件所示之估價單(見本院卷第19頁,下稱系 爭估價單),其施作項目有「消防蓄水池底閥」項目(下稱 蓄水池底閥),又證人黃耀圳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為原告 之下游包商,有帶領工人進入系爭大樓地下室拆除原有之蓄 水池底閥,並更換新的蓄水池底閥等語(見本院卷第250至2 51頁),被告雖稱此為原告未經其同意自行進入系爭大樓施 作,然觀諸兩造間line通訊紀錄,原告於112年12月25日上 午8時29分先與被告以語音功能通話後,再傳送數份錄影及 照片檔案予被告,並稱「施工前中後相片」等語(見本院卷 第45頁),又該等錄影及照片檔案即為拆除及安裝蓄水池底 閥之施工過程,係由黃耀圳拍攝後傳送予原告,此由證人黃 耀圳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52頁),而被告 於收到上開檔案後,於同日上午9時7分稱:「我上午會過去 看看」,續於同日上午10時11分回覆稱:「看過了!地下室 屬共有,請給張費用收據,拿給「站前民生大樓」委員們過 目,好支付費用。謝謝您!」(見本院卷第45至46頁),倘 若原告確係未經被告同意逕行施工,被告於原告傳送施工照 片後,當提出反對或質疑,豈有要求原告開立費用收據以交 予其他住戶請款之理,是原告稱有獲得同意施作蓄水池底閥 項目,應屬可採。
⒉再原告主張系爭估價單所示之其他項目亦經被告同意施作乙
節,經查,原告於112年12月25日傳送蓄水池底閥施工照片 予被告,並獲被告回覆看過了,請開立收據等語,已如前述 ,被告嗣於113年1月15日傳送系爭估價單予被告,並稱只剩 3樓緩降機落地架未安裝,並稱星期三將開發票請款,被告 則回覆稱星期三應先將3樓緩降機落地架位移,工作才算初 步完成(見本院卷第50頁),被告再於113年1月17日催促原 告,詢問何時可施作落地架,兩造再進行數次語音通話後, 原告於113年1月18日傳送影片予被告,並稱「三樓支固器具 安裝完成」,並與被告進行語音通話,被告則傳送「THANK YOU」圖樣予原告(見本院卷第51至52頁),並於113年1月2 0日稱「請助理帶我看一下這些品名,我好拍照向房東們交 待請款」(見本院卷第52頁),又原告於113年1月24日上午 8時10分傳送「今晚5點半在1樓門口,施工黃先生陪你去拍 照」,被告傳送「OKAY」圖樣(見本院卷第54頁),是依兩 造通訊紀錄,於原告傳送施工照片後,被告僅詢問工程進度 ,並無質疑原告未經同意施作。再證人黃耀圳於本院審理時 證述:伊做完蓄水池底閥後,有再去系爭大樓安裝逃生樓機 指示燈、逃生樓梯照明燈、滅火器、消防水箱龍頭、逃生緩 降設備、支固器具等,逃生緩降設備在3樓及6樓,安裝支固 器具時,有聽到被告打電話給原告,討論施工位置,原告傳 送予被告之安裝支固器具影片係由伊拍攝等語(見本院卷第 253至254頁),依證人證述,亦可知被告於原告施工時,曾 經來電討論,堪認被告當時確實知悉原告施工進度,且被告 尚就施工位置與原告磋商。又被告自陳支固器具(即系爭估 價單編號11)係由被告購買材料,由原告安裝等語(見本院 卷第153頁),益徵原告施工係經由被告同意。末原告施工 完畢後,原告指派黃耀圳前往陪同被告驗收,除上開兩造LI NE通訊紀錄外,亦有經證人黃耀圳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 又其證述略以:伊與被告從頂樓開始驗收,沒有印象被告說 原告未經同意或未談好價格就施工等語(見本院卷第255、2 57頁)。是依兩造LINE通訊紀錄與證人證述,原告指派黃耀 圳前往與被告驗收,被告亦同意並進行驗收,原告若未取得 被告同意而施工,被告當無驗收工程之理。
⒊綜上所述,依兩造間LINE通訊紀錄、證人證述等證據,兩造 間應有成立系爭契約。
㈣被告另抗辯縱認兩造成立系爭契約,原告未配合消防局之檢 查,未完成工作等語,經查,兩造就系爭契約之工作內容, 是否包含於安裝消防設備後配合消防局檢查,各執一詞,此 為被告據以拒絕給付之有利於被告之事項,應由被告負舉證 責任。被告雖稱其於113年1月30日向原告稱「消防員查驗OK
後,方可付款」,原告回覆「查驗OK後付款可以接受」(見 本院卷第54頁),可證明原告工作內容包含配合消防局檢查 等語。然查,原告陳稱此係指若被告查驗合格,並非工作內 容包含於施工完成後配合消防檢查之意,且觀諸原告於上開 回覆後,旋再向被告陳稱:「因消防限制單之改善數量不足 ,在消防複查不合格時,責任應由大樓自己負責,因為施工 項目及數量是你們決定的」(見本院卷第55頁),佐以系爭 通知單記載之違規事實略以:「一、消防專用蓄水池底閥故 障。二、緊急照明設備照明燈故障43具。三、避難器具緩降 機本體故障8具。四、滅火器逾期未作性能檢測。五、室內 消防栓設備消防檢箱內配件不足」(見本院卷第13頁),而 依系爭估價單,在緊急照明燈部分,僅裝設12個,又緩降機 部分,僅裝3樓及6樓共2組,其數量確實不符爭通知單要, 若以此數量檢查,當無法通過消防檢查,則若以配合消防檢 查為原告之工作內容,原告無法取得已安裝部分之報酬,並 不合理,故原告陳稱上開「查驗OK」才付款,係指由被告查 驗安裝項目有符合被告要求,被告即應付款,系爭契約約定 之工作內容不包含配合消防檢查等語,應屬較為可信。 ㈤兩造間成立系爭契約,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又原告已將系爭 估價單所示各項物品安裝完成,此有證人黃耀圳於本院審理 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56頁);佐以被告於協同黃耀圳 驗收後,並無向原告質疑有施作品項短少等語,此有兩造之 LINE通訊紀錄在卷可佐,可知原告確實於系爭大樓安裝如系 爭估價單所示物品。且原告於112年12月15日首次傳送估價 單予被告(下稱第一版估價單,內容見本院卷第15頁),嗣 修改後再當面交付修改後估價單(下稱第二版估價單,內容 見本院卷第17頁)予被告,被告亦不爭執原告當面交付第二 版估價單(見本院卷第69頁),原告最後於113年1月15日傳 送最終版本之估價單(即系爭估價單)予被告,此有兩造LI NE通訊紀錄可佐,又觀諸上開3張估價單,第二版估價單增 加「緩降機」、「支固器具(固定插銷)」,並延用至系爭 估價單,此2種品項為被告同意安裝,此由上開證人黃耀圳 證述、兩造LINE通訊紀錄可知;又其他品項則於3張估價單 均有列出,僅有些項目之數量逐次減少,系爭估價單記載之 數量為最低,然各品項之單價則於各張估價單均為一致,並 無更改,核與原告陳稱於兩造商議安裝內容過程,被告數次 要求降低安裝數量等語相符,是最終版本之估價單亦即系爭 估價單所載之數量、金額,應係經被告認可之版本,應堪認 定。是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系爭估價單所載之 工程款90,18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㈥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 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 告有同一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 第2項分別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無確定期限 之給付,自應經原告催告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查 原告於113年1月15日以LINE向被告稱「如果沒有問題,星期 三開發票請款」(見本院卷第50頁),堪認已為催告付款之 意思表示,又原告續於113年1月30日以LINE稱「何時可領工 程款?」(見本院卷第54頁),距離1月15日催告已15日, 可認已過相當期間,被告仍未為給付,故原告請求自113年1 月30日翌日即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㈦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90,185元,及自1 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反訴部分
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明知兩造並未成立系爭契約,仍提出本件訴訟,並拒不配合消防檢查,使反訴原告需另覓其他廠商,反訴被告上開行為成立侵權行為,故請求反訴被告賠償損害等語。然查,兩造間成立系爭契約,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反訴被告起訴請求反訴原告給付工程款,核屬維護其權益之合法行為,又配合消防檢查亦難認屬反訴被告之契約上義務,亦如前述,是難認反訴被告成立侵權行為。反訴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給付1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斟酌 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系爭估價單)
項次 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備註 1 乾粉滅火器新品 ABC10型 支 14 650 9,100 2 滅火器性能檢測 ABC10型 支 1 360 360 3 滅火器標示牌 厚塑膠貼紙 片 8 20 160 4 滅火器掛勾 鐵製 支 2 15 30 5 滅火器放置盒 塑膠製/單支 個 7 120 840 6 消防蓄水池底閥 6"法蘭式 個 1 9,200 9,200 附拉柄 7 CNS6445碳鋼管 6" 6米/支 1 7,600 7,600 8 緊急照明燈 LED燈 個 12 400 4,800 內附蓄電池 9 避難方向燈 C級1:1 個 7 500 3,500 內附蓄電池 10 出口燈 C級1:1 個 1 500 500 11 支固器具 3樓6樓位移施工 組 2 0 0 機具業主自備 12 室內消防栓水帶 10米 2條/組 1 1,300 1,300 13 兩用瞄子 13mm 個 2 400 800 14 太平龍頭 1.5"牙口黃銅製 個 1 600 600 15 五金零料 式 1 2,000 2,000 16 施作工資 式 1 37,500 37,500 17 緩降機 3樓及6樓 組 2 3,800 7,600 註1 18 支固器具 支固插銷 支 0 400 0 19 以下空白 1.緩降機主機鋼索長度3樓為8米,6樓為17米 合計 85,890 營業稅 4,295 總金額 90,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