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12年度,344號
TLEV,112,六簡,344,2024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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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344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張成木
張成富

張松
謝張月英

黃張月
張月鳳
張月足

貴英
兼 上 5人
訴訟代理人 張成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
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即原判決第6頁)中關於「張承
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成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 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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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