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強盜殺人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裁字,113年度,39號
JCCC,113,憲裁,39,20240920

1/1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憲裁字第 39 號裁定
聲 請 人 劉殷瑋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陳奕廷 律師
劉勝元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殺人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 第 4446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最終判決),及所適用之刑 法第 332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 ,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主張略以:1.系爭規 定將強盜與殺人兩罪結合為一罪,卻無法證明在兩個犯罪的 原有評價外,究竟產生出何等新的危害及惡性,便一律以無 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之 人身自由,並牴觸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2.系爭最終判決認構成系爭規定之犯罪無須「主觀上具備 結合故意」之要件,而依系爭規定論以重刑,亦牴觸憲法第 8 條、第 23 條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 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 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 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 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 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 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 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 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重訴字第 19 號刑 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最終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應以上開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四、核聲請人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最終判決



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 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最 終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 開規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以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
陳忠五
(尤大法官伯祥迴避)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
├──────────────┼──────────────┤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蔡烱燉、│無 │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