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388 號民 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審裁字,113年度,717號
JCCC,113,審裁,717,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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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17 號
聲 請 人 陳淑靖
黃典
黃裕盛
盧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 律師
賴怡欣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
第 388 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388 號 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刻意消極未適用民法第 191 條 第 1 項及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等規定,極力為公權 力機關脫免責任,使人民基本權受侵害卻無法獲得救濟,系 爭裁定因而牴觸憲法,應予廢棄並發回最高法院。乃聲請裁 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依其立法意 旨,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乃為處理各法院裁判於解釋法律及適 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 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司法權行使有違憲疑慮之 情形。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及其立法理由參照 。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 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6 款定有明文 。另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 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 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 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 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 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經查:
(一)聲請人陳淑靖之配偶於臺北市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下稱市大附小)校舍施作水泥灌漿鋪設工程時,因遭不明



電流電擊致缺氧性腦病變併昏迷及四肢癱瘓,呈現植物人 狀態,遂與聲請人陳淑靖黃典茹、黃裕盛盧茶仔(下 稱聲請人等),向市大附小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國字第 4 號民事判決駁回其訴。 聲請人陳淑靖之配偶及聲請人等均不服,提起上訴,聲請 人陳淑靖之配偶於第二審審理期間死亡,經聲請人陳淑靖黃典茹、黃裕盛聲明承受訴訟獲准,嗣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上國字第 3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 無證據證明聲請人陳淑靖之配偶所受傷害係因市大附小校 舍附設之設備及電線管路漏電所致為由駁回上訴及追加之 訴。聲請人等均不服,提起上訴,末經系爭裁定以上訴為 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從而,依本件聲請意旨,應以系爭 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二)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主要係就系爭判決適用法律之 當否,予以爭執,以及執與系爭裁定之駁回理由無涉之實 體爭議事項,指摘系爭裁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意旨 ,尚難認聲請人對於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就相關法律之解 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 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 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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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