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455 號裁定,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
(),審裁字,113年度,659號
JCCC,113,審裁,659,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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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59 號
聲 請 人 邱顯雄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455 號裁定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455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不受理,應 予更正,請憲法法庭重新審議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系爭裁定有多處應予更正,核其聲請意 旨,應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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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