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28 號
聲 請 人 牛玉津
上列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936 號裁定,聲
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936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 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 。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