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916號
原 告 陳朝福
被 告 楊令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
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