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3年度,882號
CHEV,113,彰補,882,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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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88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涂其弘
楊敦雅
被 告 曹富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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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