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13年度,493號
CHEV,113,彰簡,493,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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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簡字第493號
原 告 林家瑄
訴訟代理人 李惠美
被 告 陳業樂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2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49號),本院於民
國113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依日常生活見聞及社會經驗,可預見將金融帳 戶提款卡及密碼交給陌生人使用,經常淪為詐欺等犯罪之工 具,竟基於所提供之金融帳戶遭不法使用,造成詐欺取財犯 罪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等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 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0月間 ,以LINE將被告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嗣該詐騙 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故意聯絡,於112年12月27日 ,以LINE對原告佯稱:可以投資股票等語,導致原告陷於錯 誤,乃依指示於112年12月27日上午9時48分許,匯款新臺幣 (下同)40萬元至上開帳戶,導致原告受有損害40萬元,故 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40萬元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被告只是要整合貸款,但詐騙集團卻向被告騙走 上開帳戶帳號及密碼,導致上開帳戶變成警示帳戶,而被告 雖知道提供上開帳戶可能會被騙,但被告是被錢逼急才會做 蠢事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金簡字 第220號刑事電子卷宗核閱屬實,而本院刑事庭就上開事 實,亦以113年度金簡字第220號判決被告犯幫助詐欺取財 罪及幫助洗錢罪有罪確定(見本院卷第13至20頁),故堪



認上開事實為真正。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且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 稱之幫助人,是指幫助他人使其容易遂行侵權行為之人, 其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客觀上對於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 ,即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 9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及幫助掩飾 、隱匿詐欺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不確定故意,交付上開 帳戶給詐騙集團成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詐欺原告,使原 告陷於錯誤,匯款40萬元至詐騙集團成員所利用之上開帳 戶,業如前述,足見被告故意提供上開帳戶給詐騙集團成 員之行為與原告所受之損害40萬元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堪 認被告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遂行不法詐欺行為之幫助人, 則依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與詐騙集團成員負故意共同侵權 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遭詐騙之 損害40萬元,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28日(見附民卷第19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關於假執行之說明:原告勝訴部分,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 之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又原告就其勝訴部分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然此僅是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故毋庸為准駁之諭 知。
六、本件是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 移送前來,而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本無徵收 裁判費,且本院審理期間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自無庸為訴 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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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