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113年度彰小字第325號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被 告 康存妤 訴訟代理人 康鎮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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