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2年度,624號
PTEV,112,屏簡,624,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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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624號
原 告 鄭惠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被 告 鄭明燦



鄭富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50分整,於本
院簡易庭第一法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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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