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624號
原 告 鄭惠萍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被 告 鄭明燦
鄭富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50分整,於本
院簡易庭第一法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