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小字,113年度,267號
ILEV,113,宜小,267,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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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267號
原 告 陳柏羚



被 告 林宏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13年度附民字第12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
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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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