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3年度,798號
SLEV,113,士簡,798,2024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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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98號
原 告 黃業嘉
被 告 王樹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起訴要件。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持如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67
6號裁定所示本票債權不存在,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
13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406,240元,並於113年7月2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
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
佐,故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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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