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3年度,718號
SLEV,113,士簡,718,2024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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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18號
原 告 呂東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杏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
件,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日具狀變更聲明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628,8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28,82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6,280元,應補繳550元(
計算式:6,830元-6,280元=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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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