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簡判)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3年度,686號
SLEV,113,士簡,686,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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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686號
原 告 郭素鑾
被 告 黃瀚恩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士簡字第1263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附民字
第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能預見與其無信賴關係之人取得其金融
帳戶之目的,常與財產犯鄹密杯知悉從事詐欺行為之不法份
子,經常利用他人金融帳戶,使第三人陷於錯誤後轉帳再予
提領之方式,詐欺第三人財物,並掩飾或隱匿詐欺所得之去
向而洗錢,竟仍基於前開結果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
欺及幫助洗錢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某日,在址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1樓之麥當勞餐廳,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密碼、網路帳戶、密碼等帳戶資料,交付予詐騙
集團成員使用,而容任他人使用系爭帳戶遂行犯罪。嗣該詐
騙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11年7月某日起,藉由通訊LINE暱
稱「林雨軒」向原告佯稱加入「101好運連連福利群」群組
投資股票可穫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11年8月
18日12時7分匯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至如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載第一層、第二層及第三層帳戶,最後
再轉匯至系爭帳戶,致原告因而受有200萬元之損害。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
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伊沒有錢賠償,伊也是被騙的,伊沒有拿到原告 任何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為證,且被告上開幫助洗錢犯行業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 訴,而由本院以112年度士簡字第1263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



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確定在 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可資佐憑,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應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抗辯伊也是被騙的云云,與上開事 證不符,為不可採。
三、從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之事  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  本件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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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