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3年度,606號
SLEV,113,士簡,606,2024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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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60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穆信堅
林盟凱
被 告 高清亮
高敏男
高譽瑄
高譽庭
吳芊慧
何銘珠
高健舜


高松
高敏瑞
高敏
高譽修
蔡月桃
何美華
受 告知人
即被代位人 高春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不動產標的」欄編號2、3關於「臺
北市○○區○○里○○街000號房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北市○○
區○○里○○街000號房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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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