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529號
原 告 愛玲
訴訟代理人 余敏男
被 告 歐瑞塔(Orata Frederick Salvador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2 年1 月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11萬元,被告承諾自112年2月起每月還款1萬元
,並於112年12 月前清償完畢。被告並於112年11月30日於
台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專員林秀秀面前坦承確實有向原
告借款11萬元,但被告未能清楚交代還款紀錄,被告也於11
2年12月,向兩造共同友人承認確實迄未清償上開11萬元借
款。確實有互助會,但是互助會是112 年9 月才開始,互助
會是每人每月交1 萬元,扣掉自己,否認原告有扣被告的互
助會的錢這件事情。所以標到會可以拿9 萬元,被告有確實
有標到會,但是應該是只能拿5 萬元,因為前一個人是第二
順位已經拿了9 萬元。被告也沒有跟原告訴訟代理人本人借
過10萬元,因為被告已經欠原告11萬元,都沒有清償,原告
訴訟代理人怎麼可能再借被告10萬元。被告當時借錢就是把
身份證押在原告這邊,因為被告借這筆錢是要出國用,所以
沒辦法押護照,只能押身份證,如果被告已經清償,怎麼可
能身份證不要回去。依今年1 月29日對話紀錄,被告確實在
對話中坦承有11萬元之借款債務,但是表示被告沒有錢還,
在對話中「kuya」是菲律賓語哥哥的意思,是被告跟原告訴
訟代理人的對話。 被告確實承認有借款11萬元,被告主張
還款的時間點也都不對,既然被告主張已經清償,就不需要
在伊提起本件訴訟之後之113年1 月29日傳訊息求和,且被
告的身份證仍在原告這邊。綜上,被告尚積欠原告11萬元。
屢經催索,而無效果。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確實有在112 年1 月8 日跟原告借到11萬元, 但已經清償完畢。伊有參加原告成立的互助會,輪到伊標到 互助會收到會款後就當場交付7萬元給原告。後來伊又向原 告之訴訟代理人借款10萬元,借到錢就將其中4萬元還給原 告。原告提出對話紀錄是伊於113年1 月29日所傳,當時是 因為伊去原告店裡要協商債務問題,有人對伊很大聲,伊受 到壓力,所以才會這樣傳訊息承認債務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12 年1 月8日向原告借款11萬元,被告對 此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該11萬元未清償 ,則為被告否認,辯稱:已先後清償7萬元、4萬元云云。然 被告就其清償上開11萬元債務之事實並未舉證以實其說,難 認可信。又查,原告提出113年1月29日被告與原告訴訟代理 人之LINE對話紀錄,其中原告訴訟代理人稱:「If u can s ettle down the 110K u borrowed, I can cancel the cas e」、被告稱:「but i don't have money yet,kuya,but i 'm willing to pay, beacuse i'm still paying my debt to you kuya,」、「I went to your store to settle an d talk properly about 110K but Why did I lead you t o embarrass me kuya,…」等語,被告在兩造上開113年1月2 9日line對話中承認確實積欠原告11萬元借款債務,但是表 示沒有錢還,益徵被告並未清償上開11萬元借款債務無誤。 至被告另抗辯係遭脅迫始會傳送113年1月29日line對話予原 告訴訟代理人云云,亦未舉證以明,自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 定。綜上,被告上開所辯,舉證不足,均無從憑採。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即113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不影響 判決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1 款,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第1 項第3 款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11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