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283號
原 告 趙中山
被 告 王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起訴時住所地係在新北市蘆洲區,此有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民事起訴狀內
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然本院函請員警至該址查訪之結果,被告並未居住上址,此
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國113年8月28日北市警同分
防字第1133035152號函在卷可考,自難僅以原告片面之記載
而逕為被告住所之認定,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