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3年度,1269號
SLEV,113,士簡,1269,202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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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269號
原 告 劉雅玲
被 告 戴耀霆
訴訟代理人 楊瀚瑋律師
廖于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耀霆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並非本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649號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705、5870、8845號
)刑事案件之被害人。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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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