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3年度,1262號
SLEV,113,士簡,1262,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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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262號
原 告 黃双燕
被 告 楊宸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0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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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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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