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3年度,1209號
SLEV,113,士簡,1209,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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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209號
原 告 鄭憶雯

訴訟代理人 王耀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鈞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3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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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