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597號
原 告 蘇俊名
被 告 古珉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台南市北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查。又
本件侵權行為地是在台南市○○區○○街00號前,有警方肇事資
料在卷可憑。綜上,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