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3年度,1540號
SLEV,113,士小,1540,202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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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540號
原 告 劉吉明

被 告 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訴訟代理人 李怡靜
被 告 趙于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對被告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事實及理由欄內未記載對被 告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尚待補正,爰定 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判駁回本 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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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