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021號
原 告 台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祺
訴訟代理人 朱家華
被 告 王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談金福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玖
萬玖仟伍佰貳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談金福之遺產範
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 審裁判費),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談金福之遺產 範圍內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