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2年度,1509號
SLEV,112,士簡,1509,2024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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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5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珍秀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廖敏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萬8,904元(計算式:40萬1,801+23萬2
,103+3萬5,000=66萬8,904),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萬0,90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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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