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551號
SCDM,93,訴,551,2005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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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乙○○ (原名傅新豫)
即 被 告
           三樓之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六十 二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送達臺灣新竹戒 治所由上訴人收受,上訴人乃遲至九十四年九月八日始向監 所提出上訴狀,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一0六頁),及上 訴人提出蓋有臺灣新竹監獄書狀收文戳章之上訴狀在卷可稽 ,是本件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且無法補正,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黃美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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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