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國小字,112年度,3號
SLEV,112,士國小,3,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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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國小字第3號
原 告 謝清彥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定代理人 侯東昇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前
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士救字第17號裁定駁回
其聲請,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小聲抗字第3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
案,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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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