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3年度,914號
SLEM,113,士簡,914,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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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仲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仲廷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零捌參公克)
、含有大麻成分之菸斗壹支(毛重:壹零點零玖玖伍公克)、吸
食器壹組(毛重:肆貳點貳伍玖柒公克)及研磨器壹個(毛重:
柒拾陸點伍伍柒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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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