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3年度,890號
SLEM,113,士簡,890,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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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輝



被 告 蘇金泓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0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文輝蘇金泓均犯傷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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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