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銘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偵字第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銘昌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及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