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13年度,776號
CYEV,113,嘉簡調,776,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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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鄭正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小林先生、江先生、李阿忠間聲請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調解聲明及相對人之年籍資料或足資識別其人別之資料,並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 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 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此 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而前開規 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次按調解之聲明即表明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 體、明確且特定(即如調解成立,調解筆錄之內容)。二、查聲請人調解聲明僅記載「租房糾紛」,該項聲明之內容並 不明確(如係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應表明請求之金額;如 係請求相對人為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 另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係以甲○○○、乙○○、丙○○為相對人, 無法確認甲○○○、乙○○之真實姓名為何,且除甲○○○外,並未 載明乙○○及丙○○之住所或居所,是本院依聲請人提供之資料 ,無法特定相對人人別,亦無從確認其當事人能力及寄發調 解通知書之處所,經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茲命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調解聲明,以及相對人之姓 名、年籍資料、實際住居所,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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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