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13年度,646號
CYEV,113,嘉簡調,646,2024091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陳麗娟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許庭禕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6號裁定移
送,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起訴狀與卷附刑事判決互核,
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原因事實,非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惟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
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
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1,303元,其中83,983元
元即附表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原告請領健保卡支出之工本費200元(嘉交簡附民卷第31、58頁
)。
原告請領保險給付支出之證明書費、影印費2,508元(嘉交簡附
民卷第31、59至64、66至71頁)。
原告之子許庭禕照料原告與代理家庭事務支出之交通費59,275
元(嘉交簡附民卷第31、75至87頁)。
原告更換眼鏡支出之費用12,300元(嘉交簡附民卷第31、93頁
)。
原告修復機車支出之費用9,700元(嘉交簡附民卷第31、94至95
、127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