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821號
原 告 李平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蔡秀鑾等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856,559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
算式詳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98,1
1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