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3年度,802號
CYEV,113,嘉簡,802,202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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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802號
原 告 黃菘偉
被 告 官震宇
訴訟代理人 鄒宗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7,500元。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 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備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遵 期補正時,法院應以訴訟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三、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97,5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697,5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7,6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600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第1項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不得對本裁定第2項為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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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