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3年度,409號
CYEV,113,嘉簡,409,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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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40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被 告 莊春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8,781元,及其中新臺幣176,204元自民國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 tamini,嗣於本件審理中變更為楊文鈞,並由楊文鈞聲明承 受訴訟,有原告提出之民事聲請狀聲明承受訴訟及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送達被告,核與民事訴 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8月14日與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嗣後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 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利息依契約書約定按年利率18.25%計算,如有遲延履行時 ,於遲延期間按年利率20%給付遲延利息,另依銀行法第47 條之1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年利率15% 。詎被告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尚欠178,781元(含本金176 ,204元、已計未收利息2,577元)迄未清償,依約其債務已 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信用貸款契約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利息餘額查詢單、交易紀錄一覽表等為證(見南簡卷第1



9頁至第48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 原告所提證據,經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堪信原告上開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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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