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3年度,184號
CYEV,113,嘉簡,184,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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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84號
原 告 林文探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吳書榮律師
被 告 林嘉容
林嘉湶
林嘉哲

林嘉籐
林啟堂

林啓偉
林惟展
林惟謨
林郭時
邱志銓
黎美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面積1,048平方公尺土地分割方法如附圖二所示。編號A面積26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志銓取得;編號B面積15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惟展、林惟謨、林郭時取得,並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C面積4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嘉容林嘉哲、林嘉籐取得,並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D面積9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嘉湶取得;編號E面積111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F面積6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黎美仙取得;編號G面積5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啟堂林啓偉取得,並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I面積251平方公尺分歸兩造取得,並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 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告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陳述:坐落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面積1,048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 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地上物現況如附圖一所示,並無因



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約定有不能分割之情形,惟兩 造就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茲因多數共有人均同意依附圖二 分割,為此依共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林嘉容、林嘉湶、林嘉哲、林嘉籐、林啓偉、林惟展、林 惟謨、林郭時、邱志銓黎美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 等提出之書狀陳述:同意依附圖二分割系爭土地。被告林啟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 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 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 4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 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 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 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 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 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 維持共有」。共有物分割應審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各共 有人之意願,各共有人間有無符合公平之原則及整體共有人之 經濟利益等因素為通盤之考量,以求得最合理之分割方法。經 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異動索引為證,並經本院通知兩造到場勘驗系爭土地,及囑 託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測量製作如附圖一所示地上物現況 複丈成果圖及附圖二所示分割方案複丈成果圖,均提示辯論 ,且為被告不爭執,堪信為真。
㈡本院依前開謄本及附圖一所示地上物現況審酌後,認附圖二 所示分割方案,核屬公平合理,且為多數共有人同意,可以 採取。從而原告依共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合於前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 無影響,不另論述。
本件為請求共有物分割之事件,如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全部訴訟 費用,顯失公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原告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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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