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3年度,551號
CYEV,113,嘉小,551,202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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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55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戴霆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陳品臻
被 告 許慈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9,208元,及其中22,768元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註: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 請租用門號服務並且簽立契約。嗣後,被告未依約繳納費用 ,積欠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79,208元(其中含電信費22 ,768元及提前終止契約之專案補貼款56,230元、小額代收款 210元)。遠傳電信之後和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1日簽訂不良 債權買賣契約,將對於被告的上開債權讓與給原告,但被告 仍未清償。因此,原告以本件起訴狀作為向被告債權讓與的



通知,並請求被告如數清償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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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