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曉雯即大方茶葉包裝材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彥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7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29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 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 暨所附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佐,其上訴自屬不合法 ,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