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3年度,346號
NTEV,113,投小,346,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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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346號
原 告 雲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昊龍
訴訟代理人 許雅貞
被 告 廖錦蘭長崎大飯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除下列理由要領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 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UVC自動測溫除 菌防疫門(下稱系爭防疫門)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 第8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合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 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應負故意不告知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⒈原告銷售系爭防疫門時,在報價單上就系爭防疫門規格記載 「2秒內除菌率大於99%」等語(見本院卷第23頁),然原告 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檢測公司)進行 系爭防疫門之抗菌測試,所出具SGS測試報告顯示「大腸桿 菌」作用時間「10分鐘」後,滅菌率「﹥99.9%」等語(見本 院卷第69頁),可知系爭防疫門雖具有滅菌效果,惟所需作 用時間為10分鐘,顯然與原告擔保品質不符。況系爭防疫門 係安裝於旅客頻繁出入之場所,實難以期待旅客將留置於系 爭防疫門下10分鐘,顯然無法提供住宿旅客在通過系爭防疫 門當下即時達滅菌效果,以降低場所染疫風險。是原告所出 售系爭防疫門無法提供旅客在通過系爭防疫門當下即時達滅 菌效果,以降低場所染疫風險,自難認有具備契約所預定或 通常之效用。
 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原告簽約時沒有提供檢測報告等語 (見本院卷第116頁),足證原告於簽約過程中並未提供系 爭防疫門之滅菌效果檢測報告予被告詳閱,被告單憑感受實



無從得悉,自非屬依通常檢查即得以發見之瑕疵。又原告委 託台灣檢驗公司進行系爭防疫門之抗菌測試,已獲知上開SG S測試報告內容,卻未告知被告系爭防疫門具有瑕疵,反而 通知被告補正上開SGS測試報告送交通部觀光局審核系爭防 疫門之補助,原告即有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情形,甚為明確。 ㈡被告得依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解除契約,未逾越除斥期間:  按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 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 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前項關於6個月期 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民法第 365條定有明文。查交通部觀光局於民國111年7月25日函覆 被告系爭防疫門經審核不予補助等情,有該局觀宿字第1110 601019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5、67頁),且為兩造所不 爭執。而被告於111年11月25日以存證信函向原告表示解除 契約一節,有該存證信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3、75頁) ,是被告既解除系爭合約,即無給付買賣價金之義務。至原 告雖主張被告至遲應於111年4月22日補正上開SGS檢測報告 予交通部觀光局時,即知檢測報告之作用時間為10分鐘,系 爭防疫門具有瑕疵,卻未即時通知,已罹於民法第365條第1 項所規定之6個月時效規定等語,惟原告有故意不告知瑕疵 之情形,已如前述,依上開法律規定,被告不適用民法第35 6條及第365條之6個月除斥期間之限制,則被告收到交通部 觀光局不予補助函文後,於111年11月25日以存證信函解除 系爭合約,尚在民法第365條規定之5年期限內,自屬合法。 ㈢至原告主張系爭防疫門沒有瑕疵等語,並提出113年7月15日U VC LED深紫外線燈具輻射通量與細菌、病毒致死劑量演算公 式報告書為據(見本院卷第87至103頁),然該報告書係第 三人之個人意見,且未見實際操作檢測之數據,顯非專業鑑 定機構鑑定之結果,亦無法確保第三人具備鑑價專業知識, 不足作為本件滅菌效果認定之依據。則原告說詞無從採信。四、綜上所述,被告依買賣瑕疵擔保之規定發函原告解除系爭合 約,系爭合約既已解除,被告即無給付買賣價金之義務,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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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