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13年度,409號
PDEV,113,斗補,409,202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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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409號
原 告 陸張美碧
被 告 黃景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萬7808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萬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
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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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