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479號
原 告 林錫熙
訴訟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坤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共有人劉明和已死亡,原告應提出劉明和(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
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及具狀是否聲明由劉明和之繼承人承
受訴訟,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二、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
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