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正裁判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聲字,113年度,43號
NHEV,113,湖簡聲,43,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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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清和即林清福



翁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裁判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
2年1月4日所為之111年度湖簡字第1545號民事簡易判決聲請更正
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第二項建物部分之權利範圍欄關於「7
分之2」應更正為「7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 告聲請,應予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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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