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3年度,859號
NHEV,113,湖簡,859,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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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劉季平  住○○市○○區○○街00號7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訴訟代理人 李彥川  住○○市○○區○○街00號7樓
被   告 遠雄御東方管理委員會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漢和  住○○市○○區○○街00號4樓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859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  告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
理由要領:
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__日內向本庭(11466台北市○○區○○○路○段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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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