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劉季平 住○○市○○區○○街00號7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訴訟代理人 李彥川 住○○市○○區○○街00號7樓
被 告 遠雄御東方管理委員會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漢和 住○○市○○區○○街00號4樓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859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 告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
理由要領:
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__日內向本庭(11466台北市○○區○○○路○段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