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2年度,1413號
NHEV,112,湖簡,1413,202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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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41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王若盈
林源琅
被 告 林健強

林雯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亭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與被告之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 分別引用兩造之書狀,以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被告林健強 (下逕稱其名)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職 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林健強間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7萬2,904元及 利息,有本院94年度執字第8786號債權憑證可憑。又訴外人 即被繼承人林謝春(下逕稱其名)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由被告共同繼承,且未拋棄繼承,林健強及被告林雯萍(下 逕稱其名)依遺產分割協議(下稱系爭協議)約定由林雯萍 繼承附表編號5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屋)並完成分割繼承登 記(下稱系爭登記)。林健強不為繼承登記之無償行為,使 其陷於無資力而有害及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之規定起訴請求撤銷系爭房屋分割繼承登記。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



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定 有明文。再按民法第244條第1、2項所稱之無償或有償行為 ,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行為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 其區別標準(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33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 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亦定有明文。而被繼承人喪葬費用是 否為繼承費用,現行民法雖無明文規定,惟參考遺產及贈與 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將被繼承人之喪葬費,與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一同規定應自遺產總額 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可見關於為被繼承人支出之喪葬費用 ,性質上屬於繼承費用,應由遺產支付。
 ㈢依林雯萍提出之林謝春喪葬費用明細(見本院卷第121至123 頁),以及被告之父親林敏南生前於長照中心及喪葬費用明 細(見本院卷第117至119頁),高達218萬9,285元,均由林 雯萍支付,亦顯見林謝春於生前已無相關之謀生能力,而由 林雯萍為實際扶養,又依被告聲請函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林 健強90年度至97年度、106年度至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相關 資料,函覆為林健強於95年、97年、106至111年度並無申報 紀錄,尚難以比照林雯萍共同扶養其父母,再加上林健強於 000年0月00日出監(見本院卷第115頁),出監後較難找尋 工作,被告之父母之健保均由林雯萍任職之聖聚塑膠股份有 限公司加保扣繳,前述之費用本應由應負扶養義務之被告分 攤,惟均由林雯萍一人負擔,於遺產分割時,自得向其餘繼 承人請求自遺產中扣除。
 ㈣本件林健強無資力負擔父母之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而由林 雯萍支付,則林雯萍於遺產分割時,向林健強請求自遺產中 扣除其墊付之醫療及喪葬費用,被告因而協議將遺產單獨分 割予林雯萍,足認系爭協議並非無償行為,難認林健強將其 繼承取得遺產之權利無償讓與林雯萍。從而,原告請求撤銷 系爭協議債權行為及系爭登記物權行為,與民法第244條第1 項之要件不符,且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請求楊聖賢塗銷 系爭登記,及將系爭存款返還被告公同共有,均屬無據,不 應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 銷系爭協議債權行為及系爭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林雯萍塗 銷系爭登記返還予被告公同共有,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新臺幣)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3)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3) 3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3) 4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5分之1) 5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號 建物門牌: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 (權利範圍:全部) 6 存款 汐止區農會55萬9,559元 7 存款 汐止郵局2萬9,3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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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