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謝宏明
送達代收人 陳萬發
相 對 人 富旺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興
相 對 人 黃致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門牌號碼欄關於「桃園市○○區○○里○○路000號(前側及後側)未登記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里○○○路000號(前側及後側)未登記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