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3年度,716號
CLEV,113,壢簡,716,2024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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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716號
原 告 詹勳雄
被 告 黃勝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7月1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3 日內補正被告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此項裁定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 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訴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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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