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545號
TCDV,106,補,1545,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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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45號
原   告 林凱原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林聖芳律師
被   告 陳沛璇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萬0500元,原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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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