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45號
原 告 林凱原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林聖芳律師
被 告 陳沛璇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萬0500元,原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