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063號
原 告 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芳
訴訟代理人 李皓源
被 告 太子國際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詠皓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 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 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票號TH0000000號本票,面額 為新臺幣(下同)65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 本院於11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庭後三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繳費 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依前開說明,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 論,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有關再開辯論部分不得抗告,對於本裁定其餘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