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915號
SJEV,113,重簡,915,2024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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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915號
原 告 王玥瓖

被 告 林仁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就應繳納之裁判費雖
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以113年度重救字第
19號裁定駁回聲請並確定在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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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